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手机号码:18266965698
邮箱地址:yktc12122@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1510690477
执业律所: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总部中心金松大厦二楼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