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手机号码:1826696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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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7201510690477
执业律所: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总部中心金松大厦二楼
一、释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立案: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携带凶器抢夺的。
4.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
三、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和占有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加重情节
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④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六、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page]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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