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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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手机号码:18266965698

邮箱地址:yktc12122@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1510690477

执业律所: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总部中心金松大厦二楼

公司法律顾问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与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F123)。对主要股东的要求(F124)。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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