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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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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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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系统模型

机制,行为,约束,企业,代理人,委托人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系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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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公司治理的手段为三个方面: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内部监控机制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如我国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来约束和管理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业绩评价和目标约束等在金钱和非金钱方面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外部监控机制是指通过企业外部的市场及管理机制(如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

用企业理论的观点来分析,可以发现,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要解决的是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但企业的委托代理契约,并不能保证代理人(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和把企业目标视为自己的目标。人们发现,设立企业制度只能在与经营者的合约上明确涉及的方面对经营者有约束作用。但由于合约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人总存在一些合约无法约束的“剩余行为”,这个“剩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委托人不清楚的,从企业制度的组织结构上设置控制机制总会存在盲区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办法就是把“剩余行为”的随机控制权交给与行为人关系最近的监督者,如董事会监督总经理,总经理监督职能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强化这种随机监督的办法就是直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当然,代理人也会产生新的“剩余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另一办法是依靠市场合约,把企业制度难以顾及的行为人的“剩余行为”与行为后果,置于严酷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进而把行为控制权交给当事人,把本来由企业承担的监督成本转化为当事人的违约成本。这就是外部监控机制,它研究在外部竞争层面上,行为契约化在约束企业管理行为方面的制度功效。例如经理市场、资本市场的情形,因为市场竞争机制所包含的隐性契约,具有企业内部制度所达不到的功效。

同时公司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作将能强化上述三个方面治理机制的作用。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系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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