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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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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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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7201510690477

执业律所: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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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期间法律纠纷

1、清算期间,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期间内,公司仍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2、清算期间,公司从事的与清算无关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与行为相对人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行为相对人不知公司已经进入清算期间的,对因此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赔偿。

3、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长为代表人;未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义务人或其共同委托的负责人为代表人。

清算期间,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4、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应裁定指定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并限其十五日内进行清算。

6、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事务由清算组负责,法院应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清算结束后,法院应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审查确认后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清算期间,债权人以公司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请公司清偿债务同时,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应告知其依法另案提出申请,对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9、清算义务人未在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怠于向清算组移交财务帐册等文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1、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但作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或承诺对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从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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