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超律师

手机号码:18266965698

邮箱地址:yktc12122@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1510690477

执业律所: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总部中心金松大厦二楼

债权债务

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有拟订和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义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分配。故管理人负有主动清偿共益债权的责任。共益债权人当然有权向管理人要求清偿,但如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随时清偿共益债务,或在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后再进行其他破产分配,则属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之“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此“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等要求赔偿,管理人也须承担责任。如依欧文观点,未经债权申报和确认的共益债权在破产终结后就免除管理人责任,不仅违背立法本意,而且将严重损害共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放纵管理人的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域名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18266965698
联系地址:总部中心金松大厦二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